创业政策
您的位置 首页  创业指南  创业政策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2016-06-14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2016年,福建省内普通高校毕业生和省外高校福建生源毕业生总数达到26.2万人,各地要坚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现就做好今年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

  (一)落实高校毕业生创业优惠政策。各地要把创业引领计划纳入本地区“双创”工作总体安排,加大人力财力投入和工作推动,细化落实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场地支持等创业扶持政策,深化落实工商登记改革,推动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深入实施。将我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扶持政策范围逐步延伸至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在校生,以及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学回国毕业生。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大学生创业活动,为创业大学生提供财政资金、金融资金、社会公益资金和市场创投资金等多渠道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教育厅、财政厅、发改委、科技厅、商务厅、经信委、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农业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要根据人才培养定位和创新创业教育目标要求,修订创新创业教育人才培养方案,建立人才培养创新创业协同育人新机制。建立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面向全体学生开设创业指导等方面的课程,并纳入学分管理。改革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制定扶持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管理办法,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积累和转换制度,支持参与创新创业的学生转入相关专业学习或转入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学习。配齐配强创新创业教育教师队伍,将创新创业教育业绩作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实施教师创新创业教育能力提升计划,开展高校创新创业教师专项培训,将高校教师创新创业教育的意识和能力作为岗前培训、课程轮训、骨干研修的重要内容。开展高校创新创业总结宣传推荐工作,加强对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典型经验的宣传和学习。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财政厅,各高校

  (三)强化创业专项培训。各级人社部门要以有创业愿望的大学生为重点,编制实施专项培训计划,进一步丰富适合大学生的创业培训项目,充实创业培训师资,加强创业培训质量监督,提高培训针对性有效性。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化平台等载体,试点开展开放式在线创业培训。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教育厅、团省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高校

  (四)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遴选一批高校毕业生创业优秀项目,给予3万~10万元的资金扶持;继续支持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建设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支持高校建设大学生创业园,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创办孵化基地(创业园)。开展大学生返乡创业行动试点工作,推动大学生返乡创业优惠政策落实,在项目资金、创业辅导、创业培训等方面给予扶持。加强导师队伍建设,组织创业导师与创业大学生结对帮扶,为创业大学生提供精准帮扶。各高校要通过学校自设、校外合作、风险投资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扶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大学生创业活动。建立健全大学生创新创业指导服务专门机构,为创业大学生提供持续帮扶、全程指导、一站式服务。打造创新创业服务体系信息网络平台,实现国家、省、校三级互通互联的信息服务,实时提供创新创业政策、市场动向等信息,并做好项目对接、知识产权交易等服务。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教育厅、团省委、农业厅、农行福建省分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高校

  (五)营造高校毕业生创业氛围。举办“中国创翼”青年创业创新大赛福建省赛和“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各类创业竞赛展示活动,支持鼓励学校参加国际、国家各类大赛,并自主创办符合学科专业特点的各种创业竞赛。各地要积极开展创业优惠政策宣传、创业典型巡讲、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会等活动。各地、各高校要切实抓好高校毕业生创业情况的跟踪统计,积极建立台账,掌握动态。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科技厅、商务厅、经信委、教育厅、省委宣传部、团省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高校

  二、实施“大学生就业促进计划”

  (一)开展高校毕业生求职招聘服务。落实2016年全省综合性、区域性、行业性等系列公益招聘会举办计划,促进求职服务向校园延伸覆盖,为毕业生求职提供更富针对性的精细化岗位信息服务。充分发挥校园市场的重要作用,主动联系用人单位,通过举办分层次、分类别、分行业的招聘活动,提高招聘效率。围绕我省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开展求职招聘服务,组织用人单位赴省外招聘紧缺急需专业毕业生,重点吸引闽籍毕业生回乡就业。继续对举办毕业生公益性招聘会的人才服务机构给予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专项补贴。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教育厅、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高校

  (二)强化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服务。省级人社部门要与教育部门、高校建立毕业生就业信息共享机制,做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的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工作,实施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及时、准确、全面衔接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信息。各级人社部门要持续为他们提供就业信息和指导服务,切实做到“离校不离心、服务不断线”。要重点围绕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登记和精准服务两个环节,主动提供职业指导、岗位信息、技能培训、就业见习等服务,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都能在年内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教育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高校

  (三)实施万名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全省组织1万名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活动,其中省级就业见习计划1000名。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在统筹使用上级补助资金基础上,保障毕业生见习期生活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险所需经费。对见习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各地可适当提高财政补贴标准。2016年起,省级财政不再单项补助各地高校毕业生见习工作补助资金,见习工作所需经费由各地在统筹上级补助资金基础上列支。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配合单位:省财政厅,各高校

  (四)做好就业困难毕业生援助工作。重点做好长期失业的毕业生和家庭困难毕业生、少数民族毕业生、残疾毕业生等各类就业困难群体援助工作。建立就业困难毕业生信息库,摸清底数,建档立卡,准确掌握就业困难毕业生群体的具体情况。加大各类国家和省基层就业项目对高校困难毕业生的倾斜力度,在相关项目中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将求职创业补贴对象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求职创业补贴。各地、各高校设立贫困学生就业专项援助资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未就业毕业生到外地求职。实施“一人一策”专项帮扶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指导、岗位推荐、技能培训和组织专场招聘活动等,做到精准发力、精准帮扶。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教育厅、财政厅、团省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高校

  (五)建立精准推送就业服务机制。推进建设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各地、各高校要探索运用移动互联新技术搭建灵活多样的就业信息服务平台,推进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与高校校园网、中国公共招聘网链接,打造互联互通、优质高效的“互联网+就业服务”模式。广泛利用手机等移动终端,开展订制服务,根据毕业生需求,将他们的求职意愿与用人单位岗位相对接,实现智能化供需匹配,为毕业生精准“送岗位、送政策、送指导”,实现就业服务个性化、信息化。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教育厅、团省委、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高校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和生产一线就业

  (一)鼓励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中小微企业吸纳毕业生的社保补贴、培训补贴、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要针对中小微企业特点,主动组织中小微企业集中开展校园招聘活动,引导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社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教育厅

  (二)统筹实施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实施“三支一扶”计划、选调生和大学生村官计划、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服务社区计划和农村紧缺师资代偿学费计划。在岗位安排上向省级重点扶贫开发县倾斜,向水利建设、社区服务、养老服务、文化建设、基层服务保障等公益岗位倾斜。继续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岗医师计划,开展为4个设区市定向培养本土化大专学历医学人才,为49个基本财力保障县县级医院定向培养本科临床医学专业人才工作。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民政厅、教育厅、卫计委、团省委;配合单位:省委编办、财政厅

  (三)健全鼓励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的保障机制。建立服务基层项目毕业生生活补贴定期调整机制,自2017年1月1日起,按照上一年度公布的前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社区计划低200元),确定基层服务项目毕业生生活补贴标准,按年度进行调整。落实服务基层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提高公务员定向招录成效。县及县以上相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和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应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门岗位,面向符合条件的服务基层毕业生招考。落实乡(镇)事业单位对服务基层毕业生的考核聘用政策,鼓励毕业生服务期满后留在服务单位或面向农村基层就业。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民政厅、教育厅、卫计委、团省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配合单位:省委编办、财政厅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和新兴领域就业。各地区要结合城镇化进程和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充分挖掘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农技推广等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的就业潜力,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要因地制宜,结合地方经济发展需要,深入挖掘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创造的就业机会。要大力引导高校毕业生到金融保险、节能环保、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旅游休闲、健康养老、社会工作、文化体育等生活性服务业就业。要适应现代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和新农村建设需要,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研发和现代农业经营管理等领域就业。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民政厅、教育厅、卫计委、农业厅、团省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配合单位:省委编办、财政厅

  (五)继续做好高校学生征兵工作。与兵役机关密切配合,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及早启动2016年高校学生征兵工作。逐项落实国家和我省的各项政策,重点落实好退役高校学生士兵专项研究生招生计划、新生宣传单、升学、就业创业和招考录用等政策,提请做好大学生士兵退伍复学准备工作。各高校要落实宣传动员工作任务,明确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逐人开展宣传动员,组织参加“网上咨询周”“征兵宣传月”等活动,对大学新生、在校生、毕业生等不同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动员,确保高校学生征兵数量和质量进一步提高。

  责任单位:省征兵办、教育厅、人社厅、民政厅、卫计委、公安厅、财政厅,各高校

  四、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一)加强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各地各高校要分类归纳、精准解读国家和我省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充分运用互联网新媒体、发挥校园网等平台功能推送政策信息。通过组织人社局长进校园宣讲、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专项活动等方式进行集中宣传,让毕业生对就业创业政策应享尽知。要建立教育部门、高校、院系、班级四级联动的政策宣传网络,学校领导、院系领导、辅导员、班主任都要主动宣讲就业创业政策。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教育厅、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高校

  (二)提升就业指导服务质量。结合行业动态和发展需求,建立以课堂教学为主渠道,讲座、论坛、培训为补充的就业指导课程体系,把高校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加快建设一支职业化、专业化、专家化的就业创业指导工作队伍,举办就业指导人员的培训班,重视解决就业创业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问题,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充分考虑就业创业指导教师的工作业绩,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适当倾斜。人社部门要针对毕业生就业需求,创新服务理念和模式,主动将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延伸到各高校,组织大学生参观人力资源市场、创业孵化基地,通过现场解答政策、模拟招聘求职等活动,帮助毕业生熟悉职场,掌握求职方法技巧,提高就业竞争力。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社厅,各高校

  (三)进一步优化高等教育结构。要充分提高对高等学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调整的认识,围绕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优化结构办出特色,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不断优化高等教育结构。优化院校布局、学科专业、类型、层次结构和人才培养机制,促进多学科交叉和融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鼓励具备条件的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转型,以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为突破口,加快应用型、技术技能型、复合型、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进高职院校开展现代学徒制培养,促进高等职业教育快速适应经济新常态,为区域发展培养各层次创新型、应用型、技术技能人才。推动大学生参加形式多样的实习实训、社会实践和志愿活动,增强就业创业能力。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高校

  (四)积极发挥就业反馈作用。加强毕业生就业创业与职业发展状况跟踪调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发布制度,各高校要在每年年底前编制和发布本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将创新创业相关情况以及有就业意愿尚未就业毕业生、升学、暂不就业等内容纳入就业质量报告,更加科学、客观地反映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状况和特点。要积极发挥就业创业状况对教育教学的反馈作用,充分听取行业主管部门、经济部门、就业部门以及有关行业组织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学科专业预警、退出管理办法,健全就业与招生计划、人才培养、经费拨款、院校设置、专业调整的联动机制,促进人才培养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社厅,各高校

  五、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督促检查和动态监测

  (一)开展专项督促检查。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落实经常性联合督导机制,把各项政策措施和年度重点工作的落实完成情况作为督查重点,协调落实毕业生就业政策、就业经费和就业项目等问题,推动落实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各项政策措施。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教育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高校

  (二)消除就业歧视维护就业公平。推动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创造有利于流动就业、公平就业的良好环境。严格按照“三严禁”“四不准”的要求,加强对招聘活动的规范管理和招聘信息审核,努力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及时纠正各类就业歧视现象。高校要加强维权教育,切实防范“试用期陷阱”等危害毕业生权益的不法行为。进一步加强毕业生就业数据信息监督管理工作。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国资委、教育厅,各高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优化规范就业工作管理。各地各高校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切实做好毕业生档案、户口、组织关系等转递和手续衔接工作,做到简便、快捷、高效。各高校要切实落实“一把手”工程,把就业创业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判形势,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各高校要健全就业部门牵头,招生、教学、学生、武装、团委等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定期研究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做到开学有部署、工作有分工、过程有检查、年终有总结。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高校

  (四)加强就业创业数据统计。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状况统计指标体系。从2016年起,各高校要重点统计有就业意愿尚未就业毕业生、暂不就业毕业生等指标。建立三级联动机制,辅导员(班主任)及时了解每一位毕业生的就业状况和意愿,院系认真核实汇总就业数据,各学校每月要通过“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与监测系统”和“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公共网”实时更新毕业生就业信息,确保就业数据信息及时、真实和准确。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社厅、公安厅,各高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加强就业形势研判与维护就业形势稳定。各地、各高校要加强毕业生就业动态监测,科学、及时研判就业形势。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加强大型毕业生招聘会、校园招聘活动的安全安保工作,落实招聘会安全的主体责任,严防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加强就业困难毕业生心理疏导工作,及时化解潜在矛盾。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教育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高校

  (六)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保障机制。各高校要进一步健全就业创业工作机构,配备指导教师,开辟专用场地,加大经费投入,切实做到“机构、人员、场地、经费”四到位。省级财政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经费保障力度,各级政府要按规定对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政策、就业项目和就业服务所需资金给予保障。各高校要根据就业工作任务要求,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纳入年度经费支出计划。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人社厅、教育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高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各高校要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关于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部署,结合本通知精神认真抓好落实,抓紧制定具体贯彻意见,并于2016年6月底前抄报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6年6月7日